湖南农业大学2022年函授学习课程-金融租赁市场概述(第一节)

院校:湖南农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2-07-17 16:10:33

    第一节金融租赁市场概述

    一、金融租赁的产生与发展

    租赁作为一种经济行为,迄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在其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古代租赁、近代租赁、现代租赁等三个发展阶段。

    1.古代租赁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和奴隶社会,租赁便已产生。由于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产品开始出现剩余,少数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开始出租其所占有的财物以取得租金收入。公元前2000年前后,亚洲巴比伦地区幼发拉底河下游流域的苏美尔人便开始了最早的租赁活动,他们将富余的劳动工具、牲畜、货物乃至人出租,但这时的租金一般采用实物形式。600年后的地中海西海岸的腓尼基人开始广泛使用租赁这一经济活动,他们将船只租给了那些需要使用船只进行远航贸易的商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到了公元前550年前后古巴比伦人开始了土地和房屋的租赁,并且开始使用租赁契约来规范租赁行为。

    古代租赁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古代租赁是出租方和承租方以租赁契约和收取报酬为前提的经济活动。在建立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契约,规定租赁物品偿付的报酬条件。第二,古代租赁以事物租赁为主,主要是进行包括农具、牲畜、房屋以及土地在内的实物租赁。其中土地租赁是古代租赁的核心内容。

    2.传统租赁

    传统租赁在中世纪欧洲得到了广泛发展,当时的租赁对象还是以农具、马匹、房屋和土地为主。与此相适应的有关租赁的法律条文陆续产生,1280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威尔士法,该法明文规定,契约的法律来自土地法(地产)并适用于动产的租赁。它是英国有关租赁的最早的法令。我国早在周秦时期便也出现了传统租赁,汉唐以后,土地和房屋等财产租赁关系已相当普遍。传统租赁是以闲置物件为对象,以收取报酬为条件,以一定的契约为法律约束的商品交换行为。如果说古代租赁适应了奴隶制生产关系的话,那么,传统租赁则适应了封建制生产关系,它是以封建社会生产关系条件下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为基础的。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人虽然以获得一定的报酬为条件,但并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能不能出租,出租什么物件,完全受有没有闲置物件、闲置的是什么物件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可以这样说,在传统租赁中出租仍然是一种偶然的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