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函授学习课程-国外信托机构(第三节)

院校:湖南师范大学 发布时间:2022-07-17 16:00:52

    二、国外信托机构


    信托制度历经几百年的发展,不仅具有财产管理、财务服务的机能,还具有了长期金融的机能,成为与银行、保险、证券并举的金融业四大支柱之一。目前发达国家金融信托业中有代表性的国家主要有英国、美国、日本。

    英国信托是以个人信托、不动产信托为主。无论是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看,现代英国的信托业务都仍偏重于个人信托。在委托人方面,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的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是传统习惯的延续。在受托人方面,其承受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则不到20%。且法人受托集中经营,英国法人受托的信托业务占整个信托业务比例不大,但却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经营。如国民威斯敏士特银行信托部及巴克莱银行、密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等所设立的信托公司,这四家就占全部银行信托资产的90%。除银行信托外,英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还成立不少发行公司,这种公司往往与其他金融机构交织在一起,主管承销各种证券业务。

    美国信托以证券信托为主。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职责分工管理,美国法律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银行兼营信托业务。自从美国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以后,由于美国大银行实力雄厚,声誉可靠,竞争的结果是逐渐形成了金融信托业务大多集中在美国商业银行信托部的局面。虽然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多由银行兼营,但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是严格地按部门职责进行分工,即实行分别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同时,还禁止参加银行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防止信托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证券信托是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美国是世界上证券交易最发达的国家,但由于美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买卖证券及在公司中参股,商业银行为了逃避这种限制而设立信托部来办理证券业务,因此几乎各种信托业务机构(包括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办理证券信托,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通过商务管理信托,代表股东执行股东的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的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