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学院2022年函授学习课程-幸福与自由(第三节)

院校:湖南成人高考 发布时间:2022-07-20 16:14:49

   (三)幸福与自由


    幸福以自由为前提。自由虽然本身还构不成幸福,却是幸福的必要条件。“没有人能强制我按照他的方式(按照他设想的别人的福祉)而可以幸福,而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所认为是美好的途径去追求自己的幸福。”这就需要在德育中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允许和鼓励人们进行多样化的生活方式的尝试,因为“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试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就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凡在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准则的地方那里就缺少着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所以,康德把德育定义为培养自由人的教育。所谓自由人的教育,是一种导向人格性的教育,是自由行动者的教育。这样的自由行动者能够自立,并构成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又意识到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可见,保障了人的自由,人才可以创造幸福的可能生活。


    以上表达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德育是自由的领域,这里所说的自由是与控制相对而言的。诚然,任何一种德育,都具有控制的成分,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控制是第二位的,自由才是第一位的。没有自由这一基础,控制就会演变成对人性的改造和强制,对人之尊严的羞辱和抹杀。而一旦丧失了对人的尊重,德育也就不为德育了。以自由为基础的德育则与之相反,它以人为目的。在这里,人能够获得尊重,不会沦为如螺丝钉或链条之类毫无尊严的、任由外力控制的他物。只有明确了这一点,德育才能自觉地担负其所承载的文化使命,才能在中华民族的人之转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只有充分尊重每一个人的自由,个体的价值和尊严才能得到保障,而德育本身也才能成为“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