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2022年函授学习课程-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第六节)

院校: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2-07-12 17:10:26

    二、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与整体渐进式改革思路相吻合,今后金融体制改革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深化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性步伐,新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一是调整总行内部机构职能、精简人员,减少了47%的公务员编制;二是撤并了148个在同一城市重复设置的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支机构;三是撤销了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按经济区域设立跨省区分行。1998年,上海、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9家跨省区分行全部挂牌成立,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对外履行中央银行职能。这项改革,不只是机构的变动,更是中央银行性质、职能的调整与优化。但正确认识与处理好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与不同金融机构的关系、中央银行上下机构关系以及分支机构内部关系等方面,还将有一个探索与完善的过程。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督职能,以保证各时期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中国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