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2022年函授学习课程-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概述(第一节)

院校:安徽农业大学 发布时间:2022-08-15 17:34:28

     第一节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概述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赋予了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双向选择权,即公务员可以主动提出终止其应承担的国家公务员义务,与国家机关终止任职关系;国家机关依法辞退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公务员,这对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一、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的产生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统包统配的人事管理制度,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机关都没有择业和择人的自主权。这样,形成了人事管理上的很多弊端。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在改革国家各项体制的同时,开始了对人事管理体制的改革。辞职辞退制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辞职制度,始于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的20世纪80年代初。1983年,针对科技人员的流动问题,《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提出:为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更好地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凡实行聘用制试点单位的科技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辞职。

     后来,有一些县市在职党政干部,包括主要领导干部,带头与市民、农民或待业青年合伙兴办、经营企业,为了“坚持政企分开,官商、官工分开的原则”,国家也需要有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规范。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规定“有的党政干部愿意辞去原来职务转入民办企业的,可以允许”。1990年,人事部又制定颁发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对辞职的条件、程序、待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1991年,上海市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进行了规范,使机关辞职工作走上依法有序的轨道。

     公务员辞退制度,首先在全国公安系统实行。1989年7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辞退公安干警的规定》,对辞退条件、辞退程序和辞退后的待遇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1992年以后,沈阳、青岛、重庆、深圳、苏州等地以及海关、税务系统的部分单位,开始实行辞退制度。

     1993年的《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确立了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对公务员的辞职辞退作了系统规定。人事部1995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了辞职辞退的程序、条件及相关要求。人事部1996年又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对被辞退公务员的档案管理、辞退费发放等作了补充规定,完善了辞退制度,保障了被辞退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公务员法》在肯定实践中的辞职辞退制度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来的辞职制度设计有所改进,将辞职规定为既包括通常理解的辞去公职,也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辞去领导职务或自愿辞去领导职务以及引咎辞职与责令辞职,使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不仅有了法律依据,也更加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