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程学院2022年函授学习课程-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第二节)

院校:黑龙江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2-08-15 17:28:18

     二、公务员交流的方式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主要有: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方式。

     (一)调任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它是公务员系统的一个“入口”。

     1.调任的条件

     如果要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调入公务员队伍,首先要求被调入者必须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录用公务员的条件,同时,也要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符合公务员的限定性条件。符合以上条件,是最基本的要求。

     在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上,要调入的公务员还必须符合调入的资格条件:(1)调入者必须符合拟调任职务所要求的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2)调入者必须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任职资历和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调任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个环节,要求接收调入者的机关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不能违背职位分类的要求。另外,调入机关的人员仅限于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因为对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所以不能从机关外部调入。此外,我国还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