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大学2022年函授学习课程-公务员惩戒的权限和程序(第五节)

院校:湖南工业大学【广东招生】 发布时间:2022-08-15 16:34:39

     第五节 公务员惩戒的权限和程序


     惩戒权的行使是国家机关管理公务员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惩戒权的归属如适用得当,可有效地维持政府的工作秩序;否则,可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公务员惩戒机构及其权限

     (一)国外公务员惩戒机关概况

     由于各国公务员机构的设置不同,其惩戒权的归属也不同,国外关于公务员惩戒机构及其权限大致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属于主管行政首长。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首长对下属失职违纪行为可以进行惩处。但哪一级行政首长有权提出和批准对下属人员的惩戒以及何种惩戒,各国规定不一。另一种是属于行政性惩戒机关。行政性惩戒机关对违纪失职公务员有权进行惩处。一些国家在行政系统内设立对公务员惩戒的审议机关,行使一部分惩戒权。在公务员制度完备的国家,“荣誉法庭”是惩戒制度的重要一环,只不过名称不一样,有的叫“惩戒委员会”,有的叫“惩戒法院”。一般来说,这一机构是对较严重的违反纪律的公务员进行惩处。第三种是属于司法性的惩戒机关。一些国家司法机关有权对违法失职的公务员进行处罚。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或者由独立的行政法院,或者让司法机关参加部分公务员惩戒活动。这是对失职或违纪严重的公务员的惩处。

     (二)我国的公务员惩戒机关及其权限

     我国根据国情对公务员惩戒机关及其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由于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原来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和1996年的《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公务员惩戒机关和批准权限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公务员法》也未对作出处分的权限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在第五十七条原则上规定,处分决定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作出。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因此,我国有权对公务员惩戒的机关有公务员任免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

     任免机关,是指对所属的公务员有任免权限的机关。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各级人大机关、党的机关、法院、检察院、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等都属于任免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中专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的机关。任免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各自的行政处分权限是不同的。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还详细规定了对国务院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惩戒机关和权限。

     首先,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其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