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2022年函授学习课程-公务员惩戒的原则(第三节)

院校:怀化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2-08-15 16:15:16

     二、公务员惩戒的原则


     国外对公务员惩戒的原则基本是一致的,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定性、定量地给予惩戒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一)“罚当其责”的原则

     对公务员违纪的惩戒,国外普遍遵循“罚当其责”的原则,即公务员所受惩戒的种类与所犯错误的轻重程度相对应。首先,公务员不享有刑事特权,如果其触犯刑法,就要受到刑事惩处。其次,行政惩戒是公务员惩戒的主要内容,如果其只违反服务纪律就只受行政惩戒,遵循“罚当其责”的原则。

     (二)“刑事先理”的原则

     在惩戒制度中,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刑事先理”的原则,即在追究公务员行政责任时,如发现犯有刑事罪行,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刑事罪行。例如,德国规定,如果公务员的过失涉及刑事,就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法院判决之前,暂停追究行政错误。如果法院判决为无罪,再调查其是否触犯了纪律,根据调查结果作最后决定;如法院判决为有罪,则依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再予以行政处分。有的国家惩处程序可与刑事程序并行(如日本),即同一案件同时涉及刑事与惩处责任,可分别依程序同时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