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2022年函授学习课程-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第二节)

院校:湖南城市学院 发布时间:2022-08-15 15:53:40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


     我国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进行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一、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一)奖励的对象

     奖励的对象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我国规定,实施奖励的主体是国家公务员管理机关。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二)奖励的条件

     奖励条件是说明公务员什么样的行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受到奖励。为了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作用,公务员受奖行为所涉及的面相当广泛。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奖励条件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方法也不尽相同。国外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种是以考绩为标准的奖励,即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务员工作考核成绩作为实施奖励措施的标准和依据。这种奖励条件采用比较普遍,如英国和美国都是实行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奖励的办法。另一种是以工作成绩为标准的奖励,即以公务员在日常工作中作出的特殊贡献或发明创造等作为奖励的依据和标准。具体表现有:超工作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改进工作的建设性意见以及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发明创造等。此外,也有其他奖励条件,如在日常工作之外公务员所作的某种特殊贡献或长期兢兢业业、忠于职守等就有可能受到奖励。

     我国在借鉴国外奖励经验的基础上,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规定了对公务员奖励的条件。《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