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2022年函授学习课程-公务员培训的机构与管理(第一节)

院校:长沙医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2-08-15 15:30:57

     四、公务员培训的机构与管理


     (一)公务员培训的机构

     培训机构是具体落实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场所和培训教育的实体,是贯彻公务员培训制度的重要保证。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以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为主体,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辅的公务员培训网络。《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培训结构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目前,我国公务员的培训机构主要有:

     1.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行政学院

     国家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培养高级公务员和一部分中级公务员,着重培养他们的业务知识、技能、领导才能及相关素质。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凡拟晋升高、中级公务员职务的人,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国家行政学院一定时期的任职资格培训,以提高担任较高职务应具备的素质。经过结业考试,学习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任职资格。地方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地方中、初级公务员。目前,地方行政学院大部分设在同级党校内,实行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

     2.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

     这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人事部)直属的教育培训研究机构。它于1988年9月在北京正式成立。它主要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各类培训工作,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和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培训,承办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有关工作,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远程教学活动,负责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站建设等。

     3.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机构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检察官学院,主要负责培训具有领导职务的法官和检察官。其他培训机构主要指地方设立的法官和检察官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法官和检察官培训任务。

     4.各级各类管理干部学院

     经原国家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的管理干部院校主要承担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任务。此外,我国还有地方各级各类管理干部院校200余所,它们专业性强,已初具规模,但由于传统的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影响,其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今后,应逐步调整各管理院校的专业布局和规模,促进它们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进一步提高其培训质量和效益。

     5.其他教育机构

     机关还可以委托普通高校、党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等社会教育机构对公务员进行培训。让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到公务员的培训中来是为解决公务员培训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折衷办法。国家建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并不能满足公务员培训对多层次性、多样性、地区性的要求,而普通高校、研究机构一般都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善的教学设备和丰富的办学经验,委托它们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培训力量和资源,与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近年来,我国还出现了一些社会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举办的培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允许这些社会培训机构以一定的条件参与公务员的培训,也将有效地弥补现行公务员培训的不足。

     (二)公务员培训的管理

     《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因此,对公务员的培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是使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措施。登记管理对公务员个人而言,就是要把公务员每次培训的时间、内容、表现、成绩登记在册,放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内容及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防止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敷衍了事,随意应付。对公务员主管部门而言,就是要将公务员培训制度化,分期、分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通过登记管理,可以保证公务员参加培训权利的实现,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监督公务员接受培训的义务。另外,还有利于解决重复培训造成培训资源浪费问题,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