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2022年函授学习课程-劳动安全卫士管理(第二节)

院校:南昌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2-07-06 14:18:54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就是要摆正生产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摆在第一位,实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就是不要等到事故发生以后再来查原因、查责任、堵漏洞,而是要掌握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动权,根据事故发生的规律,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二)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从劳动条件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从劳动时间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从劳动者的生理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指,组织各级干部和广大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要抓安全,重视劳动安全的法律与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违反法律规定,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3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员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坚持安全发展、综合治理和落实主体责任,是我国安全卫生工作指导思想的最新表述,具有很强的人本管理思想。

    二、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宪法》和《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应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员工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应建设员工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可以认为,《宪法》是我国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最高原则规定, 是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最高大法。

    1975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依据1954年9月颁布和1975年1月修订的《宪法》,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法》规定: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员工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都适用该法。

    《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员工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劳动法》第93条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违反了《劳动法》和有关部门法规规定时,须按照情节轻重分别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且,这三种责任形式可以同时适用。
 
    此外,《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中有具体、明确的表述。

   (二)国家行政法规

    国家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国务院发布)、《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国务院发布)、《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1987年2月原劳动部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发布)等,这些规章制度对中国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都有更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