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升本(金融学专业)第6章第一节学习课程:商业银行的类型

院校:湖南城市学院 发布时间:2019-11-01 11:42:29

    第6章   商业银行

    第一节  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四、商业银行的类型

   (一)西方商业银行的类型

    在西方资本主义各国,商业银行的类型基本上有两大模式:职能分工型模式和全能型模式。所谓职能分工,是针对一国金融体制而言的。其基本特点是,法律限定金融机构必氛分门别类各有专司:有专营长期金融的,有专营短期金融的,有专营有价证券买卖的,有专信托业务的,等等。在这种体制下的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采用这种类理体制的国家以美国、日本、英国为代表。职能分工型体制的形成以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的爆发为契机。在此园前,各国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极少限制,许多商业银行都可以综合经营多种业务。大危限中,银行成批破产倒闭,酿成历史上最大的一次货币信用危机。不少西方经济学家将此归器于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尤其是长期贷款和证券业务的经营。据此,许多国家认定商业量行只宜于经营短期工商信贷业务,并以立法形式将商业银行类型和投资银行类型的业务器围作了明确划分,以严格二者的分工。

    全能型商业银行,又有综合式商业银行、万能银行、金融百货公司之称,它们可以经营-切银行业务,包括各种期限和种类的存款与贷款以及全面的证券业务等。采用全能型商童银行模式的国家以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国为代表。赞成全能模式的理由是:通过全面、多样化业务的开展,可以深入了解客户情况,有利于做好存款、贷款工作;借助于提供各种疆务,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客户,增强银行竞争力;可以调剂银行各项业务盈亏,减少乃至避免风险,有助于经营稳定,等等。

   (二)商业银行向全能方向发展的趋势

    职能分工体制下的商业银行,与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大差别在于:①只有商业银行能够吸收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②商业银行一般以发放1年以下的短期贷款为其主要业务。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伴随迅速发展着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金融创新,商业银行的上述两个传统特征和分工界限已被突破,并趋向全能化、综合化经营。原来实施分业经营最为突出的美国和日本已走上这样的道路。就全能化的途径看,主要有三条:①利用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向客户提供原来所不能经营的业务;②通过收购、合并或成立附属机构形式渗人新的业务领成;③通过直接开办其他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实现经综合经营。从立法角度看,有的是明确放弃分业原则,有的是立法无明显变动,但执法的尺度已大为放松。

   (三)我国商业银行的类型

    国有商业银行在作为国家专业银行阶段,其类型介于职能分工型和全能型之间,而职能分工的色彩较浓。至于交通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不少曾是综合经营类型。1995年,我国明确了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因而目前我国存款货币银行均属职能就国际潮流来看,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经营来看,银行的全能化趋势在日益加强加速,但这要求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比如金融市场主体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宏观调控水平及市场监管体系的提高与完善,相关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证券市场乃至各类市场运行机制的成熟,等等。与之相比,这些条件我国现阶段并未具备或未完全具备,有些甚至还处于空白或刚刚培育阶段。从这个角度分析,选择分业管理制度,定位存款货币银行于职能分工型是合乎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既有利于金融的平稳运行及货币的稳定,也有利于前述应备条件的创造与培育。

    五、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情况不同,商业银行的组织制度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单元银行制

    单元银行制又称单一银行制,指业务只由一个独立的银行机构经营而不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组织制度。目前只有美国还部分地存在这种模式。美国曾长时期地实行完全的单一银行制,不许银行跨州经营和分设机构,甚至在州内也不准设分支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金融业竞争的加剧,许多州对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大大放地区经济联系的宽。例如,绝大多数州已允许在全州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有的州允许有限制地设立分支机构,如只允许银行在一个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等。即使是历来限制较严的跨州设立分支机构问题,也随着新出台的《跨州银行法》规定从1997年6月开始允许银行全方位跨州经营业务的实施,而大大松动了。尽管这还不是全方位跨州设立分行,但实质上已表明单一制向分支行制发展的趋势确已形成。后只总省现办,后制之称,它是指银行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并在该市及国内或国外各再总贫了想及有分支红业高体新生办变行的业务和内部事务统一理服公行的规章和晶地设立分支行的制度。在这种体制示办理。目前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这种银行组织制度,其中尤以英国、德国、日本等为典型。例如,英国四家最大的清算银行都各拥有3000家以上的分支机构。

   (三)代理行制

    代理行制也有往来银行制之称,是指银行相互间签有代理协议,委托对方银行代办指定业务的制度。被委托的银行为委托行的代理行,相互间的关系则为代理关系。一般来西行代理关系是相互的,因此互为对方代理行。在国际上,代理关系非常普遍。至于在各同?代理制最为发达的是实行单元银行制的美国,可以说,正是这种代理制度解决了不准。分支机构的矛盾。不过,即使在实行总分行制的国家中,银行之间也存在着代理关系。

   (四)银行控股公司制

    银行控股公司也有银行持股公司之称,一般是指专以控制和收购两家以上银行股票组成的公司。从立法角度看,控股公司拥有银行,但实际上控股公司往往是由银行建立并银行操纵的组织。大银行通过控股公司把许多小银行,甚至一些企业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目前,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经办各种放款、投资、信托、租赁、保险、咨商和信息服务等多种非银行金融业务,并可获准在其他行业中设立与银行业务有密切关联的子公司,如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服务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经纪人贴现公司等。现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大银行都归属于银行控股公司,大约3/4的商业银行存款和商业银行资产为属于控股公司的银行所拥有。

   (五)连锁银行制

    连锁银行制指由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团购买若干家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组织形式。连锁银行制曾盛行于美国的中西部,是为了弥补单一银行制的缺点面发展起来的。连锁银行制与银行控股公司制的作用相同,差别在于没有股权公司的形式存在,即不必成立持股公司。就组织形式说,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都实行总分行制,且虽然各有分支机构,但代理业务在各行之间还是相当普遍的。而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一般不能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根据规定,凡实行总分行制的,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均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员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分支机构一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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