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师范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院校:伊犁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3-28 13:24:50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03年2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而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在证券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按照该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此外,1998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专指证券经营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2000 年,中国证监会又发出了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强调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包括资格的审查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制度

   《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证券主管机构查处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1993 年8月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作了详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1997 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凡从事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的人员,中国证监会有权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在-定时期内或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不得从事证券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上述-系列规定,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