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和执行

院校:青岛农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9 09:42:49

    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和执行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严重、无需判处死刑、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犯罪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方式大致有两种:

    ①凡规定有死刑的条文,大都把无期徒刑规定为选择性的法定刑。

    ②把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最高州。

    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自和改造。劳动期间待遇不同于管制和拘役,实行无偿劳动。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的监管和警成更加严格、严密,必要时可单独监禁。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还将承担以下主要的法律后果:一是应当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是不能适用缓刑:三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四是适用假释,除有特殊情况,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假释考验期为10年:此外,如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无期徒刑就其含义而言,是剩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关押没有期限,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样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实际执行中,并不定把犯罪人关押到自然死亡,有不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受到了减刑、假释,从而获得自由,重返社会,走向自新之路。如遇特赦,也可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