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杰医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与信用证结算关系

院校:齐鲁医学院 发布时间:2020-04-17 11:44:03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与信用证结算关系

    信用证结算的 当事人包括下列人员:

    (1)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买卖关系中的买方;

    (2)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般是买方的开户行;

    (3)通知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卖方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是指信用证所指定的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卖方;

    (5)议付行,是指愿意买进或贴现受益人交来的跟单汇票的卖方地指定银行,议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在我国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的开户行;

    (6)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通常为开证行。

    信用证结算关系包括以下五种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订立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合同关系,这是信用证结算的前提;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以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建立起来的委托代理关系;

    (3)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基于合同建立的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既可依约只履行通知义务,也可依约成为保兑行或议付行;

    (4)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的通知关系;

    (5)付款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无条件付款关系。《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就信用证结算的程序,包括开证与通知、议付、付款,单据审核标准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