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保险合同的形式

院校: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08 10:55:20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依照其订立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四种书面形式:

    1.投保单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由保险人准备,通常有统一的格式。投保人依照保险人所列项目逐一填写。不论是出于投保人的自动,还是保险人(代理人或经纪人)的邀请,投保单的填写均不改变其要约性质。在投保单中,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风险的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这叫“声明”事项。“声明”事项通常是保险人核实情况、决定承保与否的依据。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为简化手续、方便投保,对有些险种也可不要求投保人填具投保单。投保人只要以口头形式提出要约,提供有关单据和凭证,保险人即可当即签发保单或保险凭证。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投保单上如有记载,保险单上即使有遗漏,其效力也是与记载在保险单上一样的。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告知不实,在保险单上又没有修正,保险人即可以以投保人未遵循合同的诚信原则为由而在规定的期限内宣布合同无效。

    2.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它是在财产保险中使用的在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一个临时合同。订立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一般来说,使用暂保单。

    有下列三种情况: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 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向投保人开出暂保单。

    (3)正式保单须由电脑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保单做成交付前先签发暂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凭证。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大多由保险人具体规定。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即自动失效。保险人亦可在正式保单发出前终止暂保单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暂保单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为了避免由于“空口无凭"而产生的纠纷,人们大多还是使用书面形式。

    在财产保险的实践中,暂保单常常为保险双方滥用。就被保险人而言,由于保费有时可在出立正式保单时才支付,而暂保单又具有与正式保单相同的法律效力,这就等于享受了免费保险;就保险代理人来说,他们为了争取客户,有时亦不注意选择良好的投保人,而依赖于暂保单的自动失效,这往往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对暂保单的使用必须十分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