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扰乱法庭秩序罪

院校:新疆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22 10:40:38

    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庭审活动。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行为必须发生在开庭审判过程中和正在审判案件的场所,并且具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致使审判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事实。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与其他聚众犯罪不同,本罪的主体不限于哄闹、冲击法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也能构成本罪主体。

    当然,情节显著轻微的参加者也不应以犯罪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法庭秩序,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另外,不是有意扰乱法庭秩序,而是在庭审中情绪冲动或者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言语、行为不当而引起法庭秩序一度混乱,经劝导告诚后停止吵闹的,也不应以犯罪论。根据《刑法)第3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