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损余处理、代位追偿

院校: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12 09:43:51

    损余处理、代位追偿

    (一)损余处理

    在财产保险中,受灾的财物有时还有一定价值,保险公司在全部赔付后,有权处理损失物资。保险人也可将损余物资折价给被保险人,以充抵保险金。如果损失原因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赔偿后即可行使代位权向第三者追偿。

    (二)代位求偿

    代位权是指原债权人将所有各种利益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其转让的范围内行使其债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代位权在保险关系中的运用。它是各国保险法共同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实行代位求偿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为损失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当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如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则被保险人既可以因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向其提出赔偿请求,同时又可从保险人方面获得赔偿金。如果是这样的话,被保险人就可取得双倍于损失的补偿。这与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是相悖的。因此,被保险人如果从保险人处取得补偿后,应将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但是,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如果让有过失的第三者逃避他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这又违反了社会公平的原则。为了既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又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各国法律均对代位求偿做出了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代位权。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有两个要件,它们是: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它的要点是:第一,如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也就不存在所谓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了;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才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也才可能将此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第三,被保险人虽然对于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但如果他事先放弃了该权利,保险人也无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已经没有的权利。因此,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代位前不得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的权益。不仅如此,被保险人在保险人代位求偿的过程中还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如果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损害了其代位求偿的利益,它可以拒绝赔偿。

    2.代位权的产生必须是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

    在保险实践中,较通常的做法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当先由被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被保险人依法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后,即免去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然而,被保险人为了节约时间和精力,一般都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先进行赔偿,然后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求偿权是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自动转移的。被保险人依法从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保险人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向其支付了赔偿金,则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人向第三者追索的金额以不超过其所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有多余的应归还被保险人。

    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是用保险人的名义还是被保险人的名义,各国的做法不一。我国习惯上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