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登记的具体规定
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产权登记操作有不同的规定。具体是:
(一)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独资企业、国家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和国家参股公司,只要取得法人资格,就要申办产权登记。
(二)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省级以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且办理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3)授权投资机构内部各企业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晰产权关系,构造母子公司体制;
(4)经批准在授权投资机构内部实行合并会计报表制度;
(5)国家其他关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有关规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应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该独资企业办理上述产权登记。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出资设立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办理,即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不需单独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办理年度检查。
(三)企业集团
通过资本纽带构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要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子公司也要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母公司、子公司新设企业要办理新设企业产权登记和占有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由母公司统一进行。没有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集团成员按一般企业的要求进行产权登记。
(四)集体企业
凡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是进行产权登记的对象,但集体企业应当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中办产权登记。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这些企业由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申办产权登记或委托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国有股权持股单位明确的,由持股单位申办企业产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不明确的,由企业办理产权登记。
其中,由两个以上股东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由产权登记机关按股权比例最大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的产权归属关系组织该企业产权登记:若股权相等,则由推举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产权的归属关系组织该企业的产权登记。
邮电、铁路、金融等行业,根据管理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