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业)学习课程-第一章第四节-民法是私法

院校:武汉工程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19-11-06 13:41:35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学理上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民法是私法。将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民法法系国家沿用罗马法的一种法的分类。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是什么,历来有不同的学说。利益说认为,保护公益的法律为公法,保护私益的法律为私法。此说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后来被多数学者否定,主要理由是所有的法律规则都可以说同时服务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后来曾长期处于主导地位的是隶属说,此说认为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当今主导的学说是主体说。该说认为,如果至少一方当事人是以公权主体的性质参加这项法律关系的,则这项法律关系就属于公法范围;不符合这一条件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属于私法范围。有学者指出此说也有不足之处:在什么时候主体行使的是公权,且行使的方法足以表明国家是在上述定义的意义上参与法律关系?而且国家和国家机关也参与很多私法关系,例如购买或者租赁一块土地,进行消费借贷等。近来有一种将某些主流理论结合在一起的趋势,以发现一种足够宽广的区分基础。它主要倾向于将主体说和隶属说结合起来。有学者认为,只有国家等公共机构行使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于公法的调整范围,这是折中说。本书作者认为折中说较有说服力。
    虽然对公法与私法区分的标准有不同观点,但对于民法属于私法并无异议。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以来,由于国家干预经济等因素,出现了公法的私法化与私法的公法化现象。但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最基本的分类,公法的私法化与私法的公法化主要体现为两种不同的调整方法,在不同领域以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结合。不同社会的私法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我国民法与资本主义的民法在理论上和立法技术上有共同点,这是市场经济规律和人类社会生活都有其共性决定的。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制度、指导思想和国情的不同,我国民法必然有其特点。
    二、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进行规制的经济体系,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从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二是有商品,三是有商品与货币(或者商品)的交换。关于这三个方面的基础性法律问题,是由民法规定的。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是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权债务制度或者合同制度。
   “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这恰好是规定经济关系最基本部分的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里所说的财产法是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①(日)山本做三:《民法讲义1总期》(第三版),解互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制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从而使民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本文原创:转载未经许可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