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院校:吉林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2 13:29:47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战时预备役人员的征召秩序和军事训练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接受征召或军事训练的通知,或者接到通知后拒不报到。所谓“逃避”,是指故意躲开等,行为人往往伪装伤病或者故意自伤、藏匿、外出不归,或者让别人顶替。所谓“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所谓“军事训练”,是指军事理论教育和作战技能数练的活动。上述拒绝、逃避行为,只有在战时发生,并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因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影响军事任务完成的,以暴力方法抗拒的,煽动他人拒绝、逃避的,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的,等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是指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包括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为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高等院校毕业生、专职人武干部和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士兵分为两类:①编人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外专业技术人员。②编人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岁至35岁退出现役的士兵,及其他符合服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会危害部队建设和国防利益,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