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刑罚与刑罚权

院校: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6-29 09:34:58

    刑罚与刑罚权

    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他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刑罚和犯罪作为刑法规定的两个基本内容,既彼此对立,又互相统-。刑罚与犯罪的对立主要表现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对统治关系的反抗,对统治秩序的破坏,而刑罚正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对犯罪所实施的惩罚,是社会对付犯罪的一种手段, 是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刑罚与犯罪的统主要 表现为:从罪刑法定原则看,犯罪和刑罚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没有犯罪,刑法也就没有必要规定刑罚:没有刑罚,刑法对犯罪的规定也便毫无意义。从犯罪基本特征看,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只有通过对犯罪实施刑罚处罚,才能发挥刑法的作用,实现刑法的任务。

    犯罪破坏了既有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国家必须运用权力对犯罪作出一定的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而这种运用刑罚对犯罪行为予以惩罚的权力被称为刑罚权。刑罚权是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国家权能,其内容表现为国家对犯罪行为人实行刑罚惩罚。一般认为,刑罚权包括制刑权(立法机关在刑法中设置刑罚的权力)、求刑权(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量刑权(决定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和行刑权(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在我国的刑罚机制中,刑罚权是通过立法机关、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审判机关和行刑机关的活动得以实现的。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它的根据是什么、合法性基础是什么?“神授论”认为,国家拥有刑罚权是神的旨意,是上帝的安排,所谓“替天行罚”就是这种学说的典型反映。“契约说”认为,刑罚权的根据在于人们共同订立的契约,该说直接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出发,认为人们要享受自由,就必须首先“割让自己的.部分自由”, 人们割让出来的“这一份份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社会必要说”认为,刑罚权是由于社会的利益或社会的必要而存在,因为政府的职责就是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面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政府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 由此产生了刑罚权。我们认为,刑罚权的权力根据来源于国家统治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一部分,刑罚权是实现正义、控制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工具,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生存条件,保护社会利益,必须设置刑罚并对犯罪人施加惩罚,因而刑罚权的存在具有充分的根据。

    不过,国家的刑罚权也是一把双刃剑, 刑罚权的行使是以限制或者剥夺特定公民的自由为代价的,权力的扩张性和侵略性的特点,同样可能在刑罚权的运作中得到反映,刑罚权异化和滥用常常成为个人权利的最危险侵害者,从而使刑罚失去正当性的基础。因此,刑罚权的运作应受到一定的制约,特别是必须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