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师范学院成教招生办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单位受贿罪

院校:长沙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3 09:47:17

    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尽管国有单位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通常利用了单位的权力或优势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利用了单位中某个或某些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但是否利用或利用了何种便利条件索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另外,索取、收受的是其他单位的财物,还是个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情节严重是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否则不构成单位受贿罪,根据前述(立案标准),沙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其一,故意刁难、要挨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二,强行索取财物的:其三,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即使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其他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这种故意通过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故意行为表现出来。

    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