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学)第五章第四节学习课程-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治理

院校: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2-07 14:53:25

    第四节 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治理
    一、非政府组织的含义
   (一)非政府组织的由来
    作为一种组织形式,非政府组织已存在几个世纪,但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出现于二战前后,并以1942年英国OXFAM的诞生为标志;作为一个概念,最早见于1945年签署的《联合国宪章》。我们现在经常谈到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是指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迅速成长起来的一种民间组织形态。在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中,它也被看作为一种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的“新市民社会”生成的标志和基本内容。非政府组织在过去二十多年有了飞跃性的发展,作为国家、企业之外的崭新角色,广泛渗透到人类社会各个领域,数量激增,规模迅速壮大,法律地位得到确认,成为一支异军突起的组织力量。但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称谓和定义问题却存在大量争论,目前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概念表述,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所有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社会组织都是非政府组织。如研究机构、专业协会、工会、商会、体育组织、慈善机构、宗教组织、青年组织、民间基金,各种民间组织、卫生组织、文化组织甚至政党也包含其中。这种看法是最广义的。
   (2)非政府组织是合法的、非政府、非营利、非党派性质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的组织,它们采取网络型的组织体制,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这是最狭义的观点。
   (3)非政府组织是指在民间社会中产生,与政府机构和企业相区别,旨在维护公民自由和基本权利,推进公益事业发展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式组织。
   (4)非政府组织是指由持相同志向的志愿者组成,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成员,超出于政府机构和企业之外而独立运作且发挥特定的社会功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关注于特定的或普遍的公众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
   (5)非政府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它有三个属性:非营利性、志愿性、非政府性。
   (6)目前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最受认同的是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出较研究中心提出的“结构一运作定义”。萨拉蒙和海纳尔认为,凡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非宗教性和非政治性这七个特征的组织都可视为非政府组织。从对这些定义的分析来看,每个定义的产生都有各自特定的背景和参照模式,各国研究者研究的出发点和根据的侧重点不同。较普遍的是用剩余法来界定非政府组织,政府为第一部门,企业作为第二部门,剩下的为第三部门即非政府组织。这种宽泛的划分只是界定了非政府组织的大致范围,并未厘清它究竟是什么,具有什么性质和特征。但是,上述关于“非政府组织”概念的各种表述,程度不同地反映了非政府组织的特点和内涵,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非政府组织进行了阐述,为全面认识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条件。
                                                                                       (本文原创:转载未经许可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