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教育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遗弃武器装备罪

院校:长春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20-08-11 12:15:12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违抗命令,擅自抛弃武器装备的行为。犯罪客体是武器装备管理制度。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擅自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所谓“擅自”。是指未经批准,自作主张。根据作战需要,经批准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所谓“遗弃”,是指抛掉、扔掉,使军队对武器装备失去控制权,但不是转让,赠送行为。犯罪主体是军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4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煽动他人遗弃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