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刑法分则条文的类型

院校:集宁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02 11:46:28

    刑法分则条文的类型

    刑法典分则在总体上是罪刑规范的集合,是关于具体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这些规定是通过刑法条文这一载体 表达的,一个典型的刑法条文应当包括犯罪状况描述要素和犯罪后果规定要素的内容,但是,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立法机关在设置具体条文时创设了不同类型结构的条文形式。不同类型结构的条文在刑法的适用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与作用。

    刑法分则条文在类型结构上主要涉及四种基本类型,基于类型结构的差异,其基本功能与适用原则也有所区别。

    (一)罪刑式条文

    罪刑式条文是指在同一个刑法条文中完整规定犯罪状况描述要素与犯罪后果规定要素的条文,包括“罪状十法定刑”结构、“罪状十罪名+法定刑”结构两种类型。前者如《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确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者如《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刑式条文包含定罪与量刑所需要的全部要素,将法律规范“假定+制裁”规定于一个条文之中,因而又可被称为“完整式条文”,其特点是规定集中、方便适用。罪刑式条文是刑法典分则较多采用的类型结构形式。

    (二)罪状式条文

    罪状式条文是指在某一刑法条文中仅规定描述具体犯罪状况的要素,而缺少规定犯罪法律后果的要素,须通过其他条文方能适用的条文。如(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间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条仅规定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受贿罪的法律后果、罪刑关系的具体适用,则要通过指示式条文(第 386条)的引导,相据(刑法》第383条所规定的量刑情节与幅度予以具体适用。这种条文类型通常在见事法律后果与其他犯罪具有共用性(存在例外)时采用,在刑法分则中也占有定 的比例。

    (三)刑罚式条文

    刑罚式条文是指在某刑法条文中仅规定犯罪的法律后果要素(主要是刑罚).面未规定描述具体犯罪状况要素的条文。包括只适用于具体犯罪的法律后果要素条文和可适用于某类犯罪的法律后果要素条文。前者如(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后者又包括适用于某章犯罪的条文,如(刑法)第113条以及适用于某节犯罪的条文,如《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罪状式条文与刑罚式条文均为“不完整条文”。不完整条文的设置主要是基于立法简约的考虑,对于犯罪性质不同,但具有相当社会危害程度的犯罪,应适用相同法律后果的犯罪通常采用此种类型结构。如《刑法》第383条属刑罚式条文,因其同时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故采取此种规定形式便于实现立法简约的目的,但是,刑法条文对某些犯罪(如(刑法》第390条的行罪)采用不完整条文的形式,却并不具有合理的解释原因。

    (四)指示式条文

    指示式条文是指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典型构成之外规定描述犯罪具体状况并指示司法者适用某典型犯罪构成的条文,以及指示司法者对某类犯罪的法律后果适用特别规定的条文。指示式条文包括三种基本类型:①拟制式条文。是指指示司法者将本不符合某种犯罪典型构成的情形适用某典型犯罪法律后果的条文。如(刑法》第269条相对于《刑法》第263条而言,属拟制式条文。(刑法》第269条规定:“犯查窗,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据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行为原本井不符合典型抢劫罪所要求的“先强制后取财”的行为特征,但刑法规定将第263条的法律后果适用于该行为类型,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增加了抢劫罪的行为种类。再如, (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理、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文也属拟制式条文。因(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典型包庇罪须以“ 犯罪的人”为行为对象,而本条文中从事卖淫、嫖娟的行为人并非必然的“犯罪的人”,本条文的存在适当扩大r刑法包庇那的评价范围。刑法分则中拟制式条文还包括(刑法)第210、第267、第289条等。②注意式条文。是指指示司法者将符合某种犯罪典型构成的情形适用相同的法律后果的条文。其与拟制式条文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指示作用(扩大某典型犯罪构成成立的范围》,后者则只具有提示作用(未扩大某典型犯罪构成成立的范围)。如《刑法》第163 条第3款相对于(刑法》第385条而言,属注意式条文。(刑法)第163条第3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深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款所规定的情形完全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本无再次申明的必要,但基于防止混淆犯罪界限的需要,立法者将其列示于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条文之中,以提示司法者注意区分二罪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注意式条文既包括将完全符合典型犯罪条件的行为规定适用特定犯罪的情形,也包括限制适用典型犯罪行为要件的情形。前者还如(刑法》第394条所规定的贪污罪。后者如(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就典型受贿罪而言,无论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属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而在本条所规定的受贿罪中,对所谋取的利益作出了特别限制,但因未超出典型受贿罪的规定,仍属注意式规定。刑法分则中注意式条文还包括《刑法》第183、第184、第185、第265条等。③例外式条文。是指指示司法者对某类犯罪的法律后果适用时选择采用特殊适用原则的条文。如《刑法》第149条就属于例外式条文,该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因属法条竞合原则中补充原则的适用,需要立法者向司法者明示,以实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此外,例外式条文所规定的内容,也包括总则规定之例外情形,如《刑法》第356条毒品犯罪再犯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理论-般认为,本条文是关于毒品犯罪再犯的规定,在规定内容与属性上有别于刑法总则关于累犯的规定,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立法目的将之作为独立的条文规定出来,以指示司法者子以适用。

    (五)解释式条文

    解释式条文是指在某一刑法条 文中仅规定某类犯罪的基本特征、 基本原则、而不涉及具体犯罪的犯罪状况要素与法律后果要素的内容。如(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瘤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显然,本条规定的前半段为毒品犯罪基本特征的规定,而后半段则为毒品犯罪数量计算的原则规定。类似的条文还包括(刑法》第367、第45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