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数罪并罚中的相关问题

院校: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0-07-01 10:39:57

    数罪并罚中的相关问题

    首先,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其次,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先减后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即“先并后减”。

    再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行为人既犯新罪又发现漏罪的并罚。由于此时同时涉及“新罪”和“漏罪”,而刑法对此并没有予以明确其适用规则,所以理论上分歧较大。一般来说,此种情况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处理:①漏罪与新罪同时发现的情况下,应当先对漏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即“先并后减”。然后对新罪作出判决,再与前个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中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并罚,即“先减后并”。这样所得的结果便是数罪并罚的结果。比如,某乙因为犯A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执行4年以后,某乙又犯B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时发现漏罪C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此时,应当先将漏罪有期徒刑6年与原罪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在8年以上14年以下选择刑期,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则某甲还需要执行一头期徒刑8年,然后将作为新罪的B罪有期徒刑7年与剩余的8年数罪并罚,即在8年以上15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则某甲实际获刑是17年。②先发现漏罪,对漏罪处理完毕以后才发现新罪的。此时,应直接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把新罪判处的刑罚与漏罪和前罪并罚后所确定应执行刑期中的剩余刑期,数罪并罚即可。③先发现新罪,并罚完毕以后发现漏罪的。此时应当将对漏罪判处的刑罚与新罪和前罪并罚后应执行的刑罚中剩余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最后,刑满释放后在犯新罪并发现漏罪的处罚。在处理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案件时,发现他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期间,还有其他罪行未经处理,且没有超过追溯时效的,如果漏罪与新罪属异种数罪,应对漏罪与新罪分别定罪量刑,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同种数罪,则原则上可以不用数罪并罚,按一罪从重处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