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学院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官僚制组织理论

院校:武夷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14 10:14:23

    官僚制组织理论

    韦伯的官僚制组织不是日常意义上的文牍主义墨守成规、效率低下的组织现象,而是指一种理想类型的组织结构形态及其行为模式。其中,合理合法的权力或职权是官僚制组织的核心要素,以合理合法的权力为基础的官僚制组织是最有效地进行管理的组织形式。韦伯的官你制组织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组织的结构性要素:(1)专门化的权限和任务.即为完成组织目标而进行的工作和权威的分工:部门及其官员有明确划定的权限,包括特定的义务、权力及强制手段的使用等正式条文说明。(2)职位按照“层级制" (等级制)的原则加以组织,明确规定层级之间的控制关系,协调专门化的部门行动。(3)官员的选任以专业技术资格为标准.官员可在不同的专业化分工和层级间进行职业升迁。

    第二,组织的行为程序要素:(1)非人格化.官员以组织"成员“的身份服从组织的法律,因此,人们服从的并不是支配者个人,而是服从一个非人格性的无私秩序。(2) 规则约束,官员的行为是-种受规则约束的行为,行为基础是特定的法律规则以及得到法律授权的行政命令,官员的职务行为通过技术性或法律性的规则加以控制。(3) 高度纪律性.官员的职务行为如违背规则和不服从命令将受到纪律制裁。

    第三,组织行为结果:在上述结构和程序要素基础上的行政行为将是高效的、持续的、精确的、可预期的、专业化的和纪律严明的。因此,现代组织形式将不可避免的是官僚制的组织形式。

    韦伯的官僚制组织理论是以他关于“权威支配”的观点为基础的。他认为,存在着三种权威:第一种是魅力型权威,是个人奋斗得来的,它来自领导者的意志和强制性;第二种是传统权威,是世袭的,它来自对传统文化的信仰和对个人明确而特殊的尊重;第三种是法定权威, 是选举产生的,它来自法律和社会契约。

    韦伯认为,某种形式的权威是组织实现其目标的基础,没有这种权威,组织将一事无成。权威可以消除混乱,造成秩序,带来组织的有效性。其中法定的权威构成了官僚制组织的基础。因为这种权威既合理又合法,既重视了人的能力,又重视了管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