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函授《经济学》学习课程-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院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01 10:59:07

    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对其采购支出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是,要保证这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偏差,又必须对其实施再监督。有人认为,只要将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化、集中化,采购过程中的价格问题、回扣问题、质量问题等都会迎刃而解。其实,政府采购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集中采购不能医治我们目前采购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已有多年,但是工程建设领城中的不正之风至今也未能刹住,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严重的质量事故,这方面的教训非常值得政府采购工作者借鉴。目前,虽然政府采购工作刚刚起步,但由于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已经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是:

    1.计划编制和执行存在着随意性

    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依据,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便不能随意变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人为因素变更计划的现象较为普遍。目前,由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的年度采购计划已基本形成制度,但是采购计划最终由谁负贵审批下达还没有定论(政府采购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在有的地方,单位要采购什么就申报什么,只要资金有来源,能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就可以随意采购。政府采购制度只是使这些单位的采购方式发生了改变,而缺乏对采购行为的必要约束,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现象依然存在。

    2.采购过程中存在着违规操作现象,没有充分体现公平、公正

    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公开 、透明的制度,但是,个别地方在推行这种制度过程中,短时间内难以从原来的采购方式中完全摆脱出来,加之一些个人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影响,致使“明制度”变成了“暗规定”。一些地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虽然招标程序较为公开,但是评标、定标的程序不够严格,特别是在此大的项目采购过程中,掺入了少数行政首长的意志,人为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也有些供应 商,面时政府采购这种新生 事物,挖空心思钻政策制度方面的漏洞,表面互相争标,暗地联手操纵竞标;有的争标后平分获利:有的轮流坐庄,使政府采购制度的优越性难以发挥出来。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还经常发生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

    3.缺乏有力的监督,采购质量难以保证

    据了解,在实行政府采购的省份,很多单位并没有完全按要求参加政府集中采购,少数单位将达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有的单位一部分项目执行而另一部分项目不执行,逃避政府采购制度的制约;也有供应商或投标商恶意联手操纵标价,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评委与供应商相互勾结作弊的现象,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对这些违规行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各地的查处较为困难,处罚力度也不大,发现问题后,主要是由财政部门采取扣拨款的办法进行处理,缺少法律和行政的惩治手段。
在实际工作中,商品交付给采购单位、货款结算给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便算完成,而商品的采购质量售后服务的保障程度到底如何,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保证。在一些地方就出现了少数单位采购的商品达不到采购单位在采购计划中提出的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代理机构供应商之间产生一定的矛盾,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加大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阻力。

    4.政府采购机构(中心)职能定位不清

    目前,有些地区成立的政府采购机构既是管理者,又是实际操作者:既是歲判员,又当运动员有些地区的政府采购机构要负责所有政府采购的具体事务,总感觉人员不够而有些地区,政府采购机构则将达到一定额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另一方面,又因为具体工作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而影响到政府采购效能的正常发挥。即便有的地方成立了相关的机构,但其性质。职能不十分明确,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采购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清,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成效,也使本来就心存疑虑的人们又蒙上了一层阴影。

    采购机构的管理职能太弱。政府采购本身是财政职能的延伸,是财政资金的使用过程,其目的不仅仅是资金数量上的节约和获取批零差价,更重要的是对财政支出的内容、规模等进行调节和管理,然而,目前政府采购机构只是发挥了其组织职能,管理职能并未充分发挥出来,各部门进行商品和劳务采购的程序基本未变,只是在最后的具体采购环节上,由采购机构代为实施。从运行机制上看,采购机构位于整个采购链条的末端,对采购计划的执行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严重限制了其管理职能的发挥。当前政府采购机构和财政预算、行财等业务部门还没有形成流畅的协作机制,而预算及业务部门对政府采购机制了解还不多,政府采购机构又无权去参与使用单位预算项目的审批,因而很容易产生一些新的财政矛盾。

    5,对政府采购缺乏统一明确的认识

    一是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部分地方和单位对实行政府采购,规范财政支出管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把政府采购仅仅当作采购方式的转变,没有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多层次的意义,也有的部门认为财政统管政府采购是新形式的供给制;二是由于政府采购对财政资金管理由价值形态延伸至实物形态,触动了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政府集中采购有抵触情绪

    6,体制上没有统一的规定

    目前,政府采购已经在全国各地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了,但政府采购工作在全国还没有统一的组织管理、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中央级的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无序状态,国家对政府采购工作还缺乏统一领导,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民政部等几个部委都在按各自的经费范围分别进行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其他部委和事业单位仍然维持过去随意采购的作法,管理较为混乱。由于在管理体制方面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省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了比较散乱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管理委员会+管理办公室+采购中心”模式;二是“采购办+采购中心”模式;三是“财政+采购中心”模式;四是“物料供应中心”模式,各地政府采购机构的管理方式,从已经建立机构的地方看,全额预算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体制都有。到目前为止,政府采购机构的性质和体制模式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种局面,对内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统一,对外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使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的发挥乃至在调控经济运行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7,政府采购队伍的专业水平不高

    我国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基层单位的采购人员熟悉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和紧缺经济时代的采购方式,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所必须具备和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心人员就是由财政部门分流出来的干部组成,由于缺乏大量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采购活动中时常出现采购程序不规范.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等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