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院校:塔里木大学 发布时间:2020-06-27 09:52:54

    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有四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活动。即为了犯罪,行为人实施了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犯罪预备的行为方式虽然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外乎是两种形式:一是为犯罪准备工具。所谓为犯罪准备工具,是指收集,制造可供实施犯罪利用的各种物品。例如,为了杀人而购买匕首,为伪造票据而准备印刷器材、为到达或者逃离现场而准备交通工具等,犯罪工具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自制的,也可以是购买的,甚至可以是偷盗而来。当然,任何工具只有跟犯罪目的联系在一起时才具有 犯罪工具的性质。二是制造犯罪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犯罪所进行的准备活动。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准备犯罪的手段。例如,为了实施杀人而在家申练习枪法。②为实施犯罪而事先进行调查。例如,事先到预备的作案地点调查或探听有关消息。③清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即排除实施犯罪的不利因素。如防止被害人报警而事先将电话线割断等。④拟定犯罪计划。是指草拟、商定犯罪的具体方案。⑤拉拢共同犯罪人。是指勾引他人一起参加预谋实施的犯罪。⑥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等。实际上,实务中的犯罪预备活动,可能同时准备工具,又制造条件,例如为了实施盗窃,既在家中练习盗窃的手段,又事先到的预谋盗窃现场查看。法律所要求的预备只要其中一种形式就能构成。

    (2)行为人的预备活动是“为了犯罪”。即行为人主观上已具备了犯罪的目的。正因为预备活动是行为人犯罪目的的体现,而犯罪目的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因此,犯罪预备活动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3)行为人未着手实施犯罪。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就停止了。如果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以后,又着手实施犯罪的,就不可能构成预备犯。

    (4)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原因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本意的使犯罪人不能实施犯罪的情况。如果是犯罪人在预备阶段自愿停顿下来的,就不是预备犯,而是犯罪中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