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危害结果的特征

院校:商丘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6 08:29:18

    危害结果的特征

    根据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损害的客观性。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独立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现象。危害结果的客观外在表现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损坏型的,如将人杀死杀伤、将财物毁坏等:也有侵害型的,即引起犯罪对象的位置、状态、归属、数量上的变化。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危害结果是可以被感知的。

    (2)原因的特定性。原因与结果原是哲学中的对范畴,在一定条件下被一 种现象引起的另一种现象,被引起的现象就是结果。在事物的普遍联系中,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只是相对的,但从事物的普遍联系中特定出一对现象时,原因与结果又有绝对性的一面。刑法上的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所引起。非人为因素如动物、自然力等引起的某些损害后果,不是犯罪结果,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引起的损害后果,也不是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

    (3)范围的法定性。作为规范评价的对象,危害结果的范围是法定的,其法定性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

    第一,危害结果的性质由刑法评价所确定,属于刑法规范评价的范畴。换句话说,具有自然特征的结果如不经过刑法规范的否定性评价,不能称之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例如,不能辨认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杀人行为,客观上当然也是一种损害事实,也破坏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也具有因果关系,但行为在刑法上不具有危害行为的性质,故形成的结果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第二,危害结果的范围是刑法所选择。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由于事物间的广泛联系,一个犯罪行为引起的具体变化将是无穷无尽、难以确定的。而危害结果只是确定在定的范围内, 这一范围通常是由法律明 文规定或认可的。例如,在保险诈骗案件中,犯罪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毁损自己投保的财产,骗得保险金的赔付。投保财产的灭失固然是行为人的毁损行为所引起,但不是保险诈骗犯罪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应该是被骗取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