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破坏监管秩序罪
院校: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0-07-22 10:45:48
破坏监管秩序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 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监狱的正常监管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
刑法规定了四种行为方式:
①殴打监管人员的:
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监狱正常秩序的:
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吸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有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正在被依法关押服刑的已决犯,不包括已被逮捕关押但尚未被定罪判刑的未决犯(犯罪塘疑人、被告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而决意为之。根据(刑法》第315条的规定,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