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院校:山东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0 11:23:36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本罪的对象为毒品,毒品的范围与前罪相同。凡是毒品,不管其来源如何,即使是祖传的,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的毒品的行为。因此,客观方面表现为如下特征:

    ①非法性。即行为人持有毒品缺乏法律根据。如果行为人依法进行生产、管理、运输、供应、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客观上持有了上述物品,不能构成犯罪。

    ②对毒品的控制和支配性。持有毒品的本质是对毒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拥有毒品,其持有毒品并不以行为人时刻实际握有或携带为限,虽毒品为他人实际握有,但拥有支配权的人仍属持有毒品。

    ③持有的时间性。“只有当毒品在一段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能够称之为持有。”如果时间很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对毒品有支配能力。

    ④达到一定的数量。本罪是数量犯,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菜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有意识地非法持有,才具备本罪的主观要件。至于行为人是否了解毒品的具体名称、确切数量、纯度以及价值,对这一要件的成立不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