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金融租赁的概念与特点

院校:延边大学 发布时间:2020-04-20 08:41:14

    金融租赁的概念与特点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在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大多是由银行控股的公司,其开展业务的贷款也主要由其控股银行提供,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

    金融租赁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它起源于“二战”后的美国,20世纪60年代又普及到加拿大、日本和西欧国家,并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目前,金融租赁已发展成为国际性的金融业务,是国际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被誉为朝阳产业。从功能上讲,融资租赁为只有少量资金的企业提供其所需的生产设备,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率,将工业、金融、贸易三者联系起来。

    1988年5月,由55个国家在加拿大握太华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开放性多边公约即《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旨在保障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公平,通过统一性规则尽量消除国际融资租赁中存在的某些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融资租赁的运用。目前,该公约因批准国不足尚未生效,但公约的内容对于国际融资租赁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和示范作用。

    金融租赁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出租人为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出租人只能是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2)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这是融资租赁不同与传统租赁业务的重要特征,也是融资租赁不同于买卖、借贷等业务的区别之一。因为融资租赁包括了“三方两合同” ,"三方”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两合同”即购买合同(出租人与供货方签订)和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两个合同互相对应、相互衔接,互为存在条件。承租人虽然不是购买合同的当事人,但应认可购买合同的有关条款,与承租人有关的条款也需经过承租人确认,未经其同意不得修改。供货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应认可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将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并由供货人直接向承租人发货。(3)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所租赁物品的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收益权。但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所谓“租金”,并不仅是承租人取得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也是根据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品价金的本息、交易费用和其所获取的利润等因素确定的,即承租人所支付的是融资的对价。(4)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无瑕疵担保责任。租赁标的物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出租人购买标的物的直接目的是满足承租人对标的物的需求,在出卖人不履行供货义务时,可由承租人直接向其索赔。因此,出租人一般对租赁标的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不可中途解约。承租人在租赁关系终止后享有选择权。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较长,一般接近租赁物使用寿命的70%-80%以上。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一般享有选择权,可以依照约定支付租赁物残值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把承租人的选择权看做融资租赁的一个实质性要素,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把订有选择权的融资租赁合同看做租购或者分期付款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