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

院校:河北成人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23 10:40:16

    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医疗单位的职责是治病救人,维护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为了保障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医疗工作实施严格的管理。患者到医疗单位就诊,有权获得与病情相适应的良好诊疗和护理服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不仅侵犯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本罪客观方面有两个相互联系的要件:

    ①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与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是紧密联系的。“诊疗护理工作中”,是构成本罪的特定时间条件。“医疗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或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单位制定的有关诊断、处方、用药、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查房等各个医务环节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负责任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总之,违反规章制度是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原因,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损,不是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造成的,就不能认为是医疗事故,也不能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②必须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只有发生这种危害后果,才是重大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故分为造成病员死亡、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和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三个等级。医疗事故的等级鉴定,应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认定。无论是属于哪个等级的重大医疗事故,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将影响量刑的轻重。如果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虽在诊疗护理中具有过错,但没有造成上述特定危害结果的,不能认为是犯罪。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上述特定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病人死亡或身体严重受损的后果不是由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所导致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承认,或者经过各级机构、医药院校培养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并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医疗人员、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医疗管理人员、医疗工程技术人员、医疗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医疗技术人员。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也包括一切具有 合法行医执照的个体开业者。只有上述合法医务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他人员即使是非法行医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成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行为人对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观上持否定的态度。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故意致死就诊人或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