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院校:华中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0-07-10 11:49:03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伪造”,是仿照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形状、图案、色彩等特征,非法制作:“变造", 是对合法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进行加工、变更其记载的基本内容,如,金融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有效期等:“转让”,是将合法取得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通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其他方式让与他人使用。本罪的行为对象是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本罪为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1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八高利转贷罪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信贷资金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本罪属复合行为的犯罪,在客观上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行为:①“套取信贷资金”。即隐瞒信贷资金的真实用途,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信贷资金包括信用贷款资金和担保贷款资金,②“高利转贷他人”。即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率标准将套取的信贷资金转借他人(包括个人或者单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才成立犯罪,“违法所得”是通过高利转贷获得的利息差,面非因帮助他人获得转贷的信贷资金面获得的好处费、辛苦费,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食取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面收取贿赂的。应另行成立受贿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前述(追诉标准)第23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年5万元以上的,②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本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本物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的产生时间问题,因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套取”和“转贷牟利两个相互联系的行为,因而其犯罪故意应产生于前行为“套取”之时,在取得信贷资金时缺乏犯罪故意,即使在取得信贷资金后实施了转贷牟利的行为,如在合法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后,因申请贷款时的商业机会已不复存在,为弥补贷款利息损失而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的,因欠缺犯罪故意不得以犯罪论处。

    (二)高利转贷罪的认定

    对于本罪的认定,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高利转贷般通过转 贷合同的形式实施,在合同中一般会注明转贷的利率标准,高于信贷资金利率标准,且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认定成立本罪。对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高利转贷的利息收入以合法方式支付的,如转贷双方约定,不以支付利息的形式而是以酬劳费或者合作经营的方式提供,从而使用信贷资金的,属变相高利转贷行为,仍应认定成立本罪。

    (三)高利转贷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