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大学专升本(土木工程专业)学习课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院校:井冈山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02 13:03:59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以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的资金。

    1.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

   (1)保证金的预留。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副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2)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子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2.保证金的管理和缺陷修复

   (1)保证金的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缺陷修复及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四)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的含义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结算一般是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合同规定签章认可。最后通过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的竣工结算。

    2.工程竣工结算编审依据

   (1)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这是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的首要条件。未竣工的工程,或虽竣工但没有进行验收的工程,均不能进行竣工结算。

   (2)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3)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原工程概预算及增减概预算。

   (4)施工图、设计变更图、技术洽商现场施工记录。

   (5)国家和当地现行的概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解释说明等。

   (6)其他有关资料。

    3.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2)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根据确认的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6)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7)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4.竣工结算工程价款

    在竣工结算时,若因某些条件变化,使合同工程价款发生变化,则需按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转结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结算的息和。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竣工结算工程价款一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一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一保修金

    5.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工程竣工结算市查是竣工结算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经审查核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受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种值的长据。因此,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以及审计部门等,都十分关注竣工结算的审核把关。一般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核对合同条款。首先,应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人竣工结算。其次,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应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认真研究,明确结算要求。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两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审核竣工结算时应该对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3)审核设计变更签证。设计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人结算。

   (4)审查工程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审查分项工程工程量是审查工程结算的重点,工作量很大,因此,在审查工作中,对一些造价大和容易出错的分项工程,要特别仔细的审核。在审查工程量时,应着重审查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或重复;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尤其是计算规则容易混淆的部位。

   (5)审查单价。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或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综合单价执行。

   (6)审查各项费用计取。对于定额计价,建安工程的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或项目建期间与计价定额配套使用的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先审核各项费率、价格指数或换算系数是否正确,价差调整计算是否符合要求,再核实特殊费用和计算程序。对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计价,应注意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内容。两者均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计取基数。

   (五)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工期较长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经常要受到物价浮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运费等的动态影响。但是,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基本上是按照设计预算价值,以预算定额单价和各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调价文件为依据进行的,在结算中对价格波动(如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等动态因素考虑不足,致使承包商(或业主)遭受损失。为了避免这一现象,有必要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充分考虑动态因素,也就是要把多种动态因素纳入到结算过程中对结算加以调整,使工程价款结算能够基本上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消耗费用。目前常用的动态结算方法主要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调值公式法四种。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这种方法是甲乙双方采取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工程造价在定额价格的基础上调整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等因素造成的价差。调整系数的计算基础为直接工程费。

   【例10-1】武汉市某建筑公司承包一办公楼(框架结构),工程合同价款80万元,2006年1月签订合同并开工,2006年1月竣工,如根据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予以动态结算,求价差调整的数额应为多少?

   【解】

    如果根据资料查得:办公楼(框架结构)2006年1月的造价指数为100.04,206年11月的造价指教为100.20,则工程合同价×交译本品时乳高算模警。一800×10-20-801.28万元所以此工程价差调整额为1.28万元。

    2.实际价格调整法。按实际价格结算法是对钢材、本材、水泥等主材的价格采取凭发票据实报销的办法。为了避免副作用,造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最高结算限价,合同文件中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3.调价文件计算法。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如有的地区按每季度或每半年发布一次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进行抽料补差就是对这一时期的工程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差价。

    4.调值公式法。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是采用此法。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国际工程项目中,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列出这一调值公式,并以此作为价差调整的计算依据。该调价公式的一般形式为:

    p=Polao+anA+a2d+as&+au品)

    式中P——调整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一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的比重,a1+ae+as+……=1;Ao、Bc....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与a1、aa、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A、B、C、D....一在工程结算月份与a1、a2、as、……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例10-2】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

    1.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建筑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为60%;

    2.工程预付款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0%,工程实施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和这章点你工产食的上重扣抵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4.工程保修金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

    5.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和设备价差上调10%,在5月份一次调增)。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10-1所示。问:

    1.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

    2.该工程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

    3.5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造价为多少?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为多少?

   【解】

    问题1:工程预付款:800×20%=160万元起扣点:800-160/60%=533万元

    问题2:各月拨付工程款为:

    1月:工程款67万元,累计工程款67万元

    2月:工程款133万元,累计工程款200万元

    3月:工程款200万元,累计工程款400万元
 
    4月:工程款267-(267+400-533)×60%=186.6万元

    累计工程款586.6万元

    问题3:工程结算总造价为:

    800+800×0.6×10%=848万元

    甲方应付工程结算款:

    848-586.6-(848×3%)一160=75.96万元

                                                                         (本文原创:转载未经许可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