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函授学习课程《合同订立的程序》

院校:石家庄铁道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10 11:58:35

    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经过反复要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各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约人。
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必须具体确定,才便于相对人考虑是否作出承诺。

    (2) 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只要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所谓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2.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

    第一,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确定要约的生效时间,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受要约人,通常理解为受要约人知悉要约内容或要约进入受要约人的控制范围,如受要约人的住所或信箱。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拘束力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拘東力,是指要约. -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撒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有利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又称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受要约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承诺。

    第三,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四,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发生拘束。根据《合同法》规定,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一旦拒绝要约,要约即告消灭。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要约失去效力。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凡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限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该意思表示不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原来的要约人所发出要约的效力即归于消灭。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任何- -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

    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问要约人作出; (3)承诺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受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 承诺的传递万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

    2.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是指承诺于何时发生法律效力。承诸的生效时间在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直接决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还常常与合同的订立地点密切相关,而后者又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等问题联系在一起。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开始生效。承诺需要通知的,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二、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三、承诺的迟到。如前所述,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承诺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就构成迟到承诺,或者叫逾期承诺,原则上,迟到承诺构成一项新的要约,但有以下情形的仍为有效承诺: (1)对于受要约人的迟到承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2)迟到承诺在通常情形下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由于非承诺人的原因导致迟到。且要约人在收到该迟到承诺时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