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艺术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院校:南昌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7-15 09:28:02

    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恣意挑衅,随意骚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而同时可能侵害的他人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则是本罪的选择客体。公共秩序是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并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其所维系的正常生活状态,寻衅滋事的行为违反了人们共同的生活准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社会秩序,公然蔑视国家法律,对社会进行挑战,因此必须予以刑罚制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行为:

    第一,随意吸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所谓“随意股打他人”,是指出于婴威风、 取乐等目的,肆意挑衅,无故、无理股打无奉者,“情节悉劣”,主要是指手段残忍或多次实施这种行为的。

    第二,追遇,拦藏、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谨、拦截解骂他人,般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需要,无放,无理道逐,栏截,屏骂,漫骂他人。“情节愚劣”、主要是指造成恶劣影响、激起民情或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古用公私产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主要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 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爱损、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数量大或次数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 其场所起哄闹事”,主要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等等。

    (3)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寻衅港事会扰乱社会秩序,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