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成教办函授《国际结算》学习课程-信用风险

院校: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1-03-23 09:43:31

    信用风险

    托收方式中银行既不管买卖合同,也不负贵审单,所以托收方式仅仅是商业信用,而商业信用一般远低于银行信用,因而托收方式存在定的风险,特别是对出口商。毕竟是出口商先发货,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全凭进口商的信誉。进口商可能拒付,拒付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付款交单项下的拒付,另一种是承兑交单项下的拒付。 

    当进口商不愿意付款赎单时,往往避而不见或托故推诿。常见的有:借口进口地货价下跌等不利因素要求降低价格;从审单中找茬以索赔要挟出口商降低价格;或进口商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或要求延期付款修改付款条件等。在承兑交单后,出口商的风险更大。因为进口商虽承诺付款,但毕竟没有付款,而出口商交单之后,再也不能以物权凭证(提单)来约束进口商付款。尽管出口商可以凭承兑的汇票向进口商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已承兑的汇票到期拒付,往往是付款人实际上已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或者是遇到资信不好的进口商,甚至还存在诈骗行为。诉论不仅手续烦琐、费用大,而且即使官司胜诉,出口商也难以索回全部货款和诉讼费用。对于进口商同样存在信用风险。由于货物单据化,有可能在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更有甚者,遇到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就有货、财两空的危险。

    对于各有关银行而言,在托收业务中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并未作出非收妥不可或非付款不可的保证。但是在托收业务中提供融资服务时,就有可能面临进出口商的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