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医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院校:滁州学院 发布时间:2020-08-10 11:10:43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而非指中国境内的固体废物。所谓“处置”是指在中国境内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行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清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活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本罪,应注意本罪与走私废物罪的区别。两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两罪的区别是:走私废物罪,只要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其犯罪构成较简单,本罪则必须同时具备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并将其非法堆放、倾倒和处置的行为。本罪须情节严重构成,后罪则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就能构成。有观点认为,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交叉重叠之处。在实践中若遇有同时具备上述两罪构成特征的,则应按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依法定刑较重的法条定罪量刑。①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本罪实际上是将已经走私进境的废物违法处置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自己将废物非法进口,又违法处置,这是走私废物罪的结果行为,不能独立成罪,只能按照走私废物罪论处。只有没有参与走私固体废物的人才有可能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根据《刑法》第3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