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追诉时效的中断

院校:怀化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02 11:36:45

    追诉时效的中断

    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人又犯了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之日起计算。例如,某甲1994年5月10日犯抢夺罪(数额较大),其追诉期限是5年,即到1999年5月9日为止。1996年7月3日,某甲在追诉期内又犯了盗窃罪(数额巨大),其追诉期限是15年。对某甲前罪(抢夺罪)的追诉期限因犯新罪而中断,前罪(抢夺罪)的追诉期限,应从1996年7月3日起重新计算,即到2001年7月2日止。

    刑法规定追诉时效中断的原因在于,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期间内又犯新罪,表明其并没有悔改之意,前罪所表现出的再犯可能性并没有消除。应当注意的是,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犯新罪,但对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重罪还是轻罪并没有规定在所不问。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与后罪的追诉期限应该分别计算,案发时,如前罪和后罪都在追诉期限内,则都必须追诉。如果有一罪追诉期限已经届满,则不应追诉。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之后,共犯人中的某些人在追诉时效内又单独实施犯罪的,对其以前的共同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但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追诉期限不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