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持有的行为性及其归属

院校:安徽农业大学 发布时间:2020-06-26 08:28:17

    持有的行为性及其归属

    持有,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占有、控制或支配某种特定物品的状态。例如,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理论上一般认为,持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为人对特定物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即行为人对特定物可以利用、处分等,即使不在行为人现实控制之下,如将拥有的枪支借给他人,仍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因此,持有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携带,也可以是藏置,还可以是委托他人保管,出借给他人等。

    ②在一定的时间内控制该特定物品。持有不是简单的接触,不能说行为人一接触该特定物就构成持有,没有一定时间上的延续性,实际上是无法认定行为人对特定物的持有的。

    ③行为人认识到持有的是刑法所禁止持有的特定物品。行为人客观上对特定物品的支配、控制与主观上对该物品的法律性质认知应该是统一的, 如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毒品而持有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