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院校:深圳开放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8 08:25:09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作为共同犯罪人,教唆犯本身不是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根据他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分三种情况处理:

    (1)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罪的,对于教唆犯应按照他在共同犯印中的作用处罚。所谓被教唆者实施了被教唆罪,是指被教唆者已经在教峻犯的教唆下,产生了犯罪故意,实施犯罪后完成了犯罪,但被教唆人在教咬犯的教唆下,进行了犯罪预备或者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形成犯罪的预备形态或者犯罪未遂的,或者被教峻人中止犯罪的,均属于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所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即按照教唆犯的教峻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分别按主犯或从犯处罚。从司法实践看,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往往起的是主要作用,因此,般应按 生犯的规定 处罚.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是次要的,如教峻他人去帮助别人去犯罪,这时的教唆犯就不-定是主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其思想还不成熟,社会经验少,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容易受引诱走上犯罪道路。而-些犯罪分子,往往以未成年人作为教唆、利用的对象。以达到他们的犯罪目的。因此,对这种教唆犯从重处罚,实际上也是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

    行为人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犯罪,是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一定争议。就理论分析而言,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教唆者与被教唆者无法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教唆者似只能成立间接正犯。但如果对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按照间接正犯处理,就会造成执法上的矛盾:教唆不满18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面唆使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反而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显然有违刑法公平原则。况且,如果教唆不满16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遭拒绝,那么,依照间接正犯的理论,似乎就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但依据教唆犯的理论,则可构成教唆未遂。因此,我们主张,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无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均应作为教唆犯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主要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峻者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者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但后来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者当时接受了教唆,后来也实施了犯罪,但实施的犯罪并不是教唆犯所教唆的事。不过,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后,在实施教唆犯罪过程中,由于实施了另一行为,转化为其他犯罪,对教唆犯而言,仍属于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罪的情况。例如,某甲教唆某乙实施盗窃,某乙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则某乙构成抢动,某甲则仍应以被教唆人犯了被教暖罪处理。在教唆未遂的情况下,由于教唆犯的教吸行为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显然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与行为人的教咬行为区有因果关系,与被教唆者没有形成共犯的关系。因此,对教咬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