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函授学习课程《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院校: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09 16:41:08

    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证券上市后,上市公司因社会经济条件变化或自身经营问题,而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被停止上市交易或取消上市资格,这就是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证券法》 第55条规定,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 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 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有前述第 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 -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或者有前述第2项、第3项、第S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子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