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票据基础关系

院校: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4-16 08:37:36

    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也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重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类关系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是作为产生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种关系。因其是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故称为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或称票据原因是指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出票人或背书人之所以签发或背书票据,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如因买卖、借贷、赠与等原因而签发或背书转让票据等。这种原因关系有的有对价,有的无对价,但在现实的票据签发、转让中,其原因关系一般以有对价为主。

    票据原因具有双重效力:方面,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是分离的,这体现为票据的无因性;另一方面,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又有一定的联系,如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因关系的不合法、无效、不存在和消灭,可以主张对人的抗辩。

    (2)票据资金关系,或称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存款承诺、欠债等。出票人通常是票据的资金义务人。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付款或承兑,是因为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约定,即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而代为付款的约定,从而形成-定的资金关系。而票据资金与票据行为本身是分离的。

    (3)票据预约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约定。票据当事人之间先有原因关系的存在,然后签发票据,但在作成票据之前,一般还要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即为票据预约,它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居于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之间的中间行为。票据预约是票据行为的基础票据行为是票据预约的实现,票据预约和票据行为也是分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