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学院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院校:南开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08 10:51:14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人保单的条款叫做法定条款;保险人自己根据需要列人保单的条款叫做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为保险合同的履行提供一个前提。

    2.保险标的

    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将保险标的明确记载于合同中,这样才能决定保险的种类,并据以判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对之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被看做是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保险金额涉及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保险人来说,它既是收取保费的计算标准,也是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数额。因此,保险金额对于正确计算保费、进行保险偿付、稳定合同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应当依据以下两个原则:

    (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财产保险中,以保险财产估价来核定保险价值。保险财产估价过低,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保费也会减少,但保障效果也将随之降低,从而使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得不到充分保障。反之,保险财产估价过高,保险金额会相应提高,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也会相应增加。然而,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得不到赔付。

    (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从价值量来看,当保险标的属于投保人全部所有时,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与保险价值是相等的。如果保险标的为投保人部分所有,他对该保险标的就仅有部分的保险利益。总之,无论保险金额有多大,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保险金额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的,它一般只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费的能力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限制。

    4.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它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保险人是否有赔偿能力,决定于所收取的保费总额是否能够弥补它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