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政策评估的基本方法

院校:西安工业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6-07 08:55:11

    政策评估的基本方法

    评估方法对于政策评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说,政策评估的成功取决于评估方法的正确。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是目前政策研究中最富于创造性和生命力的一个方面。评估方法多种多样,从方法论角度划分,可以是经验分析的方法,也可以是演绎推理的方法。从事物质和量的角度划分,可以是定性分析,也可以是定量分析。从评估所涉及的工具来划分,可以是传统的方法,也可以是现代方法。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都是在政策评估的基本方法指导下进行的,这个基本方法就是前后对比分析法。

    前后对比分析是政策评估的基本思维框架,通过政策执行前后有关情况的对比分析,从而判定政策的价值。前后对比分析之所以被称为政策评估的基本方法,是因为它概括出了政策评估的基本特点和本质要求。政策评估是为确定政策的效果,而政策的效果是通过政策的实施带来的,只有通过对政策执行前后的情况对比才能确定政策的效果。

    根据前后对比分析的基本方法,目前学术界比较公认的具体对比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设计:

    (一)简单“前一后”对比分析

    简单“前一后"对比应用起来比较简便,但评估结论往往比较粗略。图10-1中A代表政策执行前的情况,A2代表政策执行后的情况,(A -A,)就是政策的效果,问题是A,有时还包括非政策因素影响在内,评估结论就不完全是政策效果。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期,美国学者对康涅迪格州( Connecticut)交通管理条例这项政策的评估,就曾在美国政策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很多年后还有人对这项政策的效果重新进行评估和测算。

    美国纽约北面有一个康涅迪格州,著名的耶鲁大学就在这里。1955 年,该州州长艾伯拉海姆.利比科夫( Abraham Ribieof)颁布实施了一项以限制车速为主要内容的交通管理条例。原因是由于该州多年来频频发生交通事故,死C 人数不断上升。条例颁布后,人们褒贬不一,议论纷纷。对此,利比科夫州长认为,1955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324人,实行限速管理条令后第二年,死亡人数减为284人。前后相比,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了40人,从百分率来看,也就是保住了12.3%的人的性命,这正是由于执行了车速管理条例的结果。利比科夫州长采用的就是简单“前一后”对比分析法。但是有人怀疑因交通事故而减少的死亡人数是交通管理条例的纯效果。要弄清这个问题,就应该借助另一种设计方法来进行分析。

    (二)“投射一实施后"对比分析

   “投射一实施后”对比,是将政策执行前的倾向线投射到政策执行后的某一时间点上,并将所得到的投影与政策执行后的实际情况进行对比,以确定政策的效果。图10-2中0、O2是根据政策执行前的各种情况建立起来的倾向线,A,为该倾向线外推到政策执行后的某一点的投影,代表着若无该项政策的影响,在这里将会发生的情况。A2 为政策执行后的实际情况,(A,-A,)便是政策的效果。这种设计方法比简单“前一后”对比方法大大前进了一步,因为通过投影能将一些非政策因素的影响过滤掉。如果要评估康涅迪格州车速管理条例的实际效果,可以这样设想:假若没有车速管理条例,结果会是怎样?只能有两种:一是死亡人数可能比上年更多,二是死亡人数照样下降。再进而分析导致这两种结局的原因,或许是因为驾驶员的技术水平,或许是因为气候环境的变化,等等。在设计政策执行前的倾向线时,要将这些非政策因素的影响都充分考虑进去。然后再从政策执行后的实际情况中排除这些非政策因素的影响,得到的结果就完全是政策的效果。这种评估方式从理论上来讲,非常明确,但实际操作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

    (三) "有一无”政策对比分析

    "有一无”政策对比,是在政策执行前和政策执行后这两个时间点上,分别就政策对象和非政策对象前后变化的情况进行对比,然后再比较两次对比的结果以确定政策的实际效果。也就是说,政策效果等于政策对象接受政策前后可以衡量出的变化值之差,减去未接受政策处置的非政策对象前后两段时间的变化值之差。图10-3中A,和B,分别代表政策执行前政策对象和非政策对象的情况,A,和B,分别代表政策执行后政策对象和非政策对象的情况,(A2-A,)是政策执行前后政策对象的变化值之差,(B,-B,)是政策执行前后非政策对象的变化值之差, (A,-A,)-(B2-B,) ]便是政策的实际效果。比如,我们要对某项企业管理改革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就可以将实行该项政策的企业执行政策前后的情况,和未实行该项政策的企业的前后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从外析的结论中,我们就可以考察出该项政策的效果。这种设计方式拓宽了政策评估的思路,得出的结论也比较令人信服。

    (四)"控制对象一实验对象”对比分析

    "控制对象一实验对象”对比,是社会实验法在政策评估中的具体运用。在运用这种设计进行评估时,要将政策实施前处于同一水平的评估对象分为两组:一组为实验组,即对其施加政策影响的政策对象;一组为控制组,即不对其施加政策影响的非政策对象。然后比较这两组对象在政策执行后的情况,以确定政策的实际效果。图10-3中的A,和B,分别是政策实施前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情况,A,和B,分别是政策实施后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情况,由于A,和B,在实验前是处于同一状态的,(A,-B,)便是政策的效果。

    第三种设计与第四种设计都是以政策对象和非政策对象的对比分析作为评估的依据,所不同的是,第四种设计要求两类考察对象在实验前是处于同一水平的。这样,评估某项政策时,只要将该政策执行后试验组与控制组的情况两相对照,求出两者变化值之差,就可考察出该项政策的效果。比如,为了评估一项中学教育改革政策,就可以挑选出两组年龄、智力水平、家庭背景相同的中学生,分别按原来的教学方案和新的教学方案实施教育,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来自其他方面的各种影响.经过段时间的追踪观察,就可以通过对这两组学生的对比分析,最终做出关于该项教育改革政策的评估结论。不过,这种评估方式要求政策执行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