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危害结果的概念

院校:河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6 08:28:51

    危害结果的概念

    在刑法总则条文中,多处都提及结果。日常生活中,一种事物或现象引起另一事物或现象的变化或状态,就是结果。但何谓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刑法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我们认为,这是不确切的。按照通说,犯罪客体本身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如果将危害结果也界定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损害,那么,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两者间就被混为一谈。实际上,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都是刑法规范评价后的概念,其依据的材料并不一致。犯罪客体是以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否受侵害为评价内容,危害结果是以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发生的外在变化作为评价的依据③,两者所表述的不是一个内容,不能混淆,例如,行为人的危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的结果,这是危害行为对所侵害的对象造成的外在的损害,但该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有可能是他人的健康权,也有可能是他人的生命权。因此,将危害结果界定为对客体造成的损害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本书主张,所谓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犯罪对象所造成的法定的损害事实或者损害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