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对象

院校:大理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02 11:31:38

    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对象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那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系统的社区矫正制度肇始于西方社会,可追溯到1893年瑞土刑法采取的刑事法律效果的“双轨制”,即所谓刑罚与感化教育、监护、禁戒、强制工作、保护管束等为主要内容的保安处分并行不悸。在持续的犯罪浪潮面前,传统的、单一的行刑资源(监狱)提襟见射,刑事政策开始寻求行刑的新途径,社区资源的利用逐渐成为一些国家的选择。社区矫正反映了人们同犯罪作斗争的新认识,反映了理性、人道、正义和刑罚由严峻走向宽和的大趋势。2003 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社区矫正的主体和对象

    世界各国矫正组织的具体模式上,存在着差异。一此贫穷国家是靠军队管理的,一些发展中国家是靠警察管理的,主要发达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社会化、市场化管理。过去我国虽然有社团组织(共青团、妇联等)参与罪犯帮教工作的传统,但并没有形成制度,大多流于形式,其效果更是乏善可陈。现阶段的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

    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适用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从刑罚的性质而言,管制是我国唯一的开放式的主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包括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者),是法院直接判处的非监禁刑;缓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本身不是刑种,而是有条件缓监禁的刑罚制度。其中缓刑是法院判处的有条件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行刑制度;监外执行是指罪犯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其适用对象主要是身体、生理或者生活上有特殊情形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